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广州地化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按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 号)要求,结合广州地化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广州地化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广州地化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广州地化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广州地化所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进展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广州地化所信息公开应在所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协同下开展工作,综合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处室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广州地化所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广州地化所保密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总体指导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州地化所网站信息公开频道或其他栏目相关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各部门应维护好职责范围所对应的信息公开频道。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广州地化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内部公开的信息只能在研究所内部网络上公布,不得在公开平台上发布。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有关信息。广州地化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进行答复。  

  广州地化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广州地化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要求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处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广州地化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向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监察审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20-85290223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511 

  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州地化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