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加强对现有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我院创新队伍整体素质,始终保持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以适应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对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单位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和高技术产业化等岗位的聘任人员,重点是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高、中级管理干部及高技术产业化骨干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扩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经济社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定。结合本职工作,使各类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学习内容应强调专业性、实用性和超前性。
第五条 继续教育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进修时间。可采取出国留学、国内外短期培训、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考察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第六条 各类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
第二章 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将原专业技术高级研讨班及中国科学院青年学者学术讨论会项目合并,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中国科学院学术研讨会”系列会议制度。院每年资助举办20期。
研讨会内容: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和新兴、交叉学科以及高新技术领域重大项目中科学技术的热点、难点问题。
目的:拓展科学视野和科学思路,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加强国内外学者间的交流。
方式:研讨会可由一个单位举办或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名称统一为“中国科
学院×××学术研讨会”(其中×××为学科专业名称),每会人数控制在50—100人,其中要吸引20—30名在国外著名科研机构、大学以及著名企业担任较高职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参加。
经费资助:视规模给予每会5—7万元人民币资助,并资助部分与会海外留学人员单程国际旅费。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执行国内学者访问进修项目。国内学者访问进修
项目系指选派本单位青年科技骨干到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科研条件良好的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进修或合作研究,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
经费资助:各单位执行国内学者访问进修项目的人员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经费列支;院将重点支持西部地区的研究所执行国内学者访问进修项目,凡西部地区的研究所执行该项目的人员,可申请院资助,经批准后将获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申报条件:大学本科毕业生应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应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访问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资助数量:每年30-40人。
第九条 举办博士生导师上岗培训班。为提高博士生导师教书育人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博士生导师队伍,以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每年对新上岗的博士生导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现状、心理学、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规章制度、优秀导师教书育人经验介绍等。各分院负责本地区博士生导师的上岗培训。
第十条 建立学术讲座制度。各单位要定期举办学术讲座,聘请国内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名专家、学者或近期出国留学人员做学术报告,及时了解科技前沿的发展态势。同时院以“创新战略论坛”为重点,组织形式多样的各类讲座。
第三章 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坚持并完善领导干部上岗培训制度。新任局、所级领导,要在任职一年内参加由人事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班,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领导理论和业务知识,增强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适应新的角色和环境的变化,尽快实现角色转变。每年举办两期,每期两周。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干部交流研讨制度。以举办短期研讨、专题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及处级管理干部的培训与交流,达到相互借鉴,开阔思路的目的。
第十三条 鼓励在职进修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及其它管理硕士课程。院将统一组织MBA、MPA课程学习,各分院要有计划地选派管理骨干参加院或其它高校举办的MBA、MPA课程学习的进修班。
培养目标:通过MBA、MPA的系统学习,拓宽知识面,系统掌握科学管理方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复合型、专业化管理人才。
培训方式:委托国内著名高校或与国外著名大学联合实施教学。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遴选条件:局、所级领导或中层管理干部;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
培养人数:每年分别资助50人参加MBA、MPA学习。
第四章 高技术产业化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院每年资助举办2-3期高层经理研讨班。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科技开发人员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的应变能力。
第十六条 选拔企业的优秀骨干进行MBA的学习,并鼓励他们在职申请MBA学位。
选拔条件:院属公司或研究所办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企业推荐。
研修方式: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
研修课程:国家规定的MBA核心课程。
第五章 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七条 进一步改革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强调留学选派的重点与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推进阶段人才队伍建设的结合。增加经费支持力度,逐步实现资助强度与国际可比。
选派原则:重点支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重要学科领域的人才培养;支持优先发展学科领域、重大任务及大科学工程急需的科技团队建设;重点选派在科研、管理、教学和高技术企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青年业务骨干;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支持西部地区的有关研究所。
年度选派项目:
留学基金项目:70名左右,留学期限3或6个月,资助强度1500—2000美元/月,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短期项目:200名左右,留学期限2—3个月,资助强度1400美元/月,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一般项目:60名左右,高级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6个月,国家资助标准,提供往返国际旅费;普通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12个月,国家资助标准,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20名左右,留学期限6个月或12个月,资助强度按基金会规定标准,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赴俄罗斯攻读博士学位项目:10名,留学期限2—3年,国家资助标准,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在学博士研究生赴外研修项目:10名,留学期限3—12个月,国家资助标准,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八条 为鼓励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的研究员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和科学家保持不断的交流与合作,达到跟踪国际科学前沿,保持持续创新能力的目的,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带薪学术休假系指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岗位聘任的研究员,每满三年可以享受到国外对口学术机构带薪学术休假三个月。
带薪学术休假所去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以及著名企业,休假期间可从事合作研究、讲学等交流活动。
研究员带薪学术休假期间国内待遇不变,国外费用一般应申请对方资助。
对到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学术休假,不易获得资助的研究领域且研究内容确为我院所需者,可申请院出国留学计划中留学基金项目支持,纳入留学基金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赴国(境)外培训制度。组织由所级、处级管理干部以及院企业领导参加的国(境)外培训,吸收国(境)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不断开拓视野。采取国内外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即相关基础知识在国内培训,带着问题赴国(境)外交流研讨。
年度培训班次:每年举办5—6期,每期20—25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块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制度建设,制定计划,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经验,表彰先进,组织举办带有示范性的培训班、研修班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人事教育局是全院管理干部赴国(境)外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班需报人事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人事教育部门会同进修学院或培训中心,协助院做好本地区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本地区管理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研究所人事教育部门协助院、分院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重点抓好本单位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成人高校、进修学院和培训中心是进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基地,要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管理干部学院作为院继续教育中心,要承担全院局、所(企业经理)级及京区处级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轮训任务,同时起到继续教育的辐射作用,在教材、师资队伍建设、远程网络教学、培训课程设置等方面为各分院、教学点提供咨询和协助。
第七章 申报、评审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要求负责申报当年度各类留学与继续教育计划。对申请院资助的继续教育项目,应按项目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汇总后,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评审。经评审获得资助的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的项目,必须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送交人事教育局。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拟定当年带薪学术休假人员计划,连同当年留学计划一并报人事教育局。学术休假人员期满后须写出总结报告报本单位和人事教育局。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实行继续教育考核制度。考核形式可灵活多样,可采用学习成绩证明、学习总结和证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院统一印制《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证书》,并委托培训单位及研究所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颁发、登记等日常管理。登记结果将作为个人年终考核、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院将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继续教育工作检查制度。对各单位的继续教育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效果显著、完成计划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在经费上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各类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单位的有关制度,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的检查和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回本单位服务。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各单位应保证按国家规定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同时要在知识创新工程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 留学经费,院资助总费用的六分之五,单位匹配六分之一;赴国(境)外培训班所需经费,院资助总费用的三分之二,单位负担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获得院资助在职进修MBA、MPA及其它管理硕士课程学习的人员所需经费,采取院、单位、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方式予以解决。特为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课程进修班,由各企业确定学习费用分担比例,原则上个人应负担学习费用的30%。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