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我所与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的合作渠道,吸引优秀生源,扩大研究所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的管理工作,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部是我所对大学生实习实施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并与各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的具体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来所实习的在读大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必须经过所在学校管理部门(学院、系)的书面批准,并向我所研究生部提交《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申请表》。对于报考我所研究生或拟录取的本科生,研究所将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部负责签订本所、高校及实习生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研究所不承担来所实习生的安全责任和任何医疗费用。实习生在所实习期间应注意安全,所内指导老师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并从指导老师的科研经费里按规定办理报销。

第六条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必须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做到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指导老师和研究生部汇报。

第七条 实习期一般在半年以内,实习期满,指导教师应按照其所在学校的要求给出书面评定意见,研究生部进行审核盖章。

第八条 实习生在所实习期间,研究所可提供住宿,并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生活补贴每月一般不高于1200/人,经费从指导老师的科研课题里支付,研究生部盖章确认。

第九条 实习生的往返路费可从指导老师的科研经费里按规定办理报销,原则上一个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管理办法》(穗地化所教字〔2012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申请表

             2、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接收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协议书

3、在读大学生来所实习管理规定告知承诺书

附件: